2007年5月15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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虚构公司庭上露馅
宁波海事法院处罚当事人代理人
王舜毕 朱志庆

  本报讯 日前,宁波海事法院法官赴江苏省南通市,对伪造公司凭证的张某处以7日司法拘留,并对在法庭上提供虚假法律文书的代理人陶某罚款1000元。
    在舟山永翔海运有限公司及“永翔19”号轮船东与天津市建业运输有限公司(简称建业公司)的货物滞港纠纷中,张某代表建业公司同意在当月10日前支付赔偿金67500元。由于张某未依约支付赔偿金,永翔公司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对方赔偿滞期费67500元及相应滞纳金等。
    但海事法院发现张某提供给代理人陶某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均为虚假,所谓的建业公司也是虚构伪造的。而陶某不但向法院提供了这些虚假的法律文书,还在法庭上谎称自己是该公司的业务经理。(王舜毕 朱志庆)